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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继教〔2024〕1 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轻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24 年 1 月 15 日
武汉轻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年〕20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 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一章 授予对象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12 个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 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已获得毕业证书或经 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 课程成绩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 符合下列外语水平条件之一者:
1.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毕业后 12 个月内取得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学校予以认可。
2.参加学校审批认可的高校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 绩合格者,可在高校联盟提供网址查询。
3.参加全国英语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 试成绩合格者或者成绩单笔试总成绩 425 分及以上、全国高校专 业四级(TEM-4)、八级(TEM-8) 成绩合格者,中国教育考试网 可查询。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 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 考试成绩合格者, 通过省考试院平台查询或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供成绩。
(五) 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并通过成人学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个人申请。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的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种形式的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有关表格。相关资料和有关表 格应经各函授站点(教学点) 初审合格。每年可申请两次,具体 时间另行通知。
(二) 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者名单和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包括: 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 业论文(设计)成绩等)、毕业鉴定、学位申请表等。
(三) 学校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
(四) 授予学位。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 2024 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原《武汉轻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轻工大继教〔2023〕4 号) 同时废止。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5 日印发